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03民初473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西外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HNJB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现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尚欠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款135,000元,并支付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算、从2022年9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1,64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龙岩市永定区虎岗中学教学楼工程的铝合金门窗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为193,415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工程。被告***系该项目负责人(合同甲方**处有***签字)。2022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为193,784.62元,被告已支付55,000元,减去护框3,784元,共计欠款135,000元。并承诺款项于2022年9月1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被告***一起承担工程款。被告方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3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135,000元未支付是事实,因虎岗中学教学楼工程还没有结算,已提交龙岩市永定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进行财审,争取5月份工程审核出来后付给原告。我们不是有钱不付给原告,因为财政局换局长,所以钱就冻在那。 丰鑫达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被告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龙岩市永定区虎岗中学教学楼工程的铝合金门窗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为193,415元。 2.结算单。证明在2021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为193,784.62元,被告已支付55,000元,减去护框3,784元,共计欠款135,000元。2022年6月17日***签字,是说九月份会付给我们这笔款,但后面没有付。 ***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丰鑫达公司和***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对***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上述证据本院已依法送达给丰鑫达公司,其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达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虎岗中学教学楼工程。2020年8月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虎岗中学(以下简称虎岗中学)将位于龙岩市永定区××楼发包给丰鑫达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丰鑫达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丰鑫达公司将虎岗中学教学楼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施工。2021年4月20日,丰鑫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龙岩市永定区虎岗中学教学楼工程的铝合金窗项目。合同对承包范围及方式、施工工期及工人进场时间、材料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对承包价约定:1、铝合金门窗、制作、防护、安装玻璃制作,符合合同要求。经甲方或甲方现场代表验收合格后90系列铝合金断桥推拉窗按505元/㎡计算。2、本合同现场测量铝合金窗尺寸约383㎡(最终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3、结算总价按合同约定单平方价格×实际完成面积。4、项目承包总价约为:505元/㎡×383㎡=193415.00元。合同对付款方法约定:1、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000元作为本工程预付款,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当天开始采购相关材料等,同时本合同双方开始履行本合同条款内各职责;2、外框安装完成3个历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本工程进度款;3、固定玻璃安装完成2个历日内,甲方应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本项目进度款;4、窗扇安装完成3个历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作为本合同内项目完工款;5、本合同内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历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所有款项作为本工程结算款。双方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的虎岗中学教学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经***与丰鑫达公司2021年7月3日进行结算,铝合金门窗工程总价款为193,784.62元。在施工期间,丰鑫达公司向***预付了工程款55,000元。虎岗中学教学楼经验收合格,丰鑫达公司和虎岗中学对虎岗中学教学楼工程还未最终结算,虎岗中学教学楼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给虎岗中学使用。2022年6月17日,丰鑫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与丰鑫达公司2021年7月3日结算单上备注:减去护框3,784元,共计欠款135,000元。该款项于2022年9月10日之前付清。如2022年9月10日无法付清,本人***承担这工程款。付款期限到期后,经***催收,丰鑫达公司未支付,***也未向***支付而引发纠纷。 另查明,***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丰鑫达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虎岗中学教学楼工程,虎岗中学将位于龙岩市永定区××楼发包给丰鑫达公司承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丰鑫达公司将虎岗中学教学楼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施工,双方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的虎岗中学教学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经***与丰鑫达公司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93784.62元,丰鑫达公司在施工期间向***支付了工程款55000元。虎岗中学教学楼经验收合格,虎岗中学教学楼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给虎岗中学使用。2022年6月17日,丰鑫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与丰鑫达公司2021年7月3日结算单上备注:减去护框3784元,共计欠款135000元。该款项于2022年9月10日之前付清。如2022年9月10日无法付清,本人***承担这工程款。付款期限到期后,经***催收,丰鑫达公司未支付,***也未向***支付,丰鑫达公司实际欠***案涉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剩余工程款为1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和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结合本案,丰鑫达公司在承包虎岗中学教学楼后,又将该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丰鑫达公司与***签订的《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虽属无效,但***对案涉工程实际组织了施工,是实际施工人,其完成的工程已投入使用,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进行了结算,***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以支持。***作为丰鑫达公司承包的龙岩市永定区××楼的项目负责人承诺丰鑫达公司结欠***的工程款135000元于2022年9月10日之前付清。如2022年9月10日无法付清,本人***承担这工程款。工程款付款期限到期后,经***催收,丰鑫达公司未支付,因此,对***要求***与丰鑫达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主张要求丰鑫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从2022年9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丰鑫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铝合金门窗工程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9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6.4元,由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