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2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通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通牌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市通牌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通牌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通牌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48元,合计2553元,由原告中山市通牌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通牌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255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