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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12民初17410号
原告:宁波泽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AHKL94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耸翠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小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礼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6CT944XL)。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杰,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泽联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四川礼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诉前调解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浙0212民初174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泽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81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9月12日为60885.50元)。
被告四川礼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供应的水表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与指定系统匹配实现远传预付费功能,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货款;2.被告因此需人工抄录相关数据,对外支出抄表费用133632元,该损失已超过原告诉请金额,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货款;3.原告违约金标准过高;4.原告未按约向被告交付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广安前锋火车站改造项目水表采购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被告就“广安前锋火车站改造项目水表采购”项目的“智能水表及系统”产品供应达成合作共识,被告向原告购买集中器(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单价为1300元;货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开具发票,被告应在到货之日起3月内付原告95%货款,尾款在质保期满2年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未按约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等。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订货单一张,要求原告交付22台集中器,总价为28600元。后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向原告追加订单,要求再发7台集中器。原、被告对货品数量、金额均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发货单,被告最后一次签收日期为2020年7月9日。
另,庭审中双方确认,双方曾于2019年签订过另一采购合同,其中包括单价为1000元的集中器。但该合同项下集中器并实际发货,双方于2020年就集中器采购另行签订本案所涉合同。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订货单、发货单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2019年签订的合同中虽包含集中器采购,但并未实际履行;之后双方在调整单价后另行签订本案所涉合同,本案合同独立生效,并非2019年合同的组成或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智能水表必须实现远传预付费功能”,但智能水表并非本案所涉合同标的,被告亦未举证其主张的1600只无法实现远程抄表与本案29台集中器在使用中的关联性;并且,原、被告就2019年合同货款另有争议未决,该合同货款争议金额大于被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被告的损失可在该起纠纷处理过程中另行主张。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称原告未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仅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足以成为被告不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被告系因前案合同纠纷导致未及时付款,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礼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泽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81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为1109元,由原告宁波泽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四川礼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庾泳泓
二Ο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卢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