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德路与康定路十字东南角西部云谷二期一号楼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TYEFR4E。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7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009号。身份证号:6104021982********。
申请执行人陕西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第1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3000万元,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我院的下级法院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第120号裁决书指定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