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傅向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1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9号701室-08,组织机构代码58128611-4。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85至489号路桥大厦1109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9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新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651元(包括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1元和执行费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