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0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旷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工业区A01地块B座1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759567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
关于广东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旷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粤0604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市旷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丰基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对***、佛山市旷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354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主要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如下账户:
1、***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帐号为×××77,冻结日期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实际控制金额小,故未予扣划处置。
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支行、账号为6228********,冻结日期2022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实际控制金额小,故未予扣划处置。
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如下车辆:
1、***名下粤ES××**车辆,查封期限2022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经该车管所反馈,该车辆本案是轮候查封,且车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扣押处置。
2、本院依法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2××**车辆,经该车管所反馈,该车辆是案外人所有,无法查封处置。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此外,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旷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除上述措施外,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0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