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瑞岭雅苑4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军,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霞,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娟娟
审 判 员 王向阳
审 判 员 阎文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国莉
书 记 员 肖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