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999号
原告: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安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瑞岭雅苑4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高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兰州皓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何 莉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康玉佳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