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瑞岭雅苑风情商业街47#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新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与***签订的《劳务合同》效力及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就查明事实中“甘肃银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付零工费用19692元,工伤班组承担6600元,缺陷修补费用10000元,甲方处罚2500元,因未戴安全帽罚款2000元。2021年12月21日,***将案涉工程中的修补打磨承包给***并签订合同,约定每平米4.3元,2022年3月28日***向***支付费用45000元”的费用部分,属于何种支付,应当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评判,但一审判决直接将前述费用全部确定为***收取劳务费数额中,事实依据并不充分,对该部分进一步审查。在此基础上,就***劳务费总金额及已付款厘清后再对其主张部分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