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3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大坝社区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贵阳市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创园B#楼8层B803办公室006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黔273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限被告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750314.1元,并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支付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被告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货款为止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02元,由被告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50元,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52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鑫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我院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申请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1民初1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