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铁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02民初3913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现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湖北省株洲市。
被告武汉铁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姜鹰。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武汉铁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