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霍斯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506号
申请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王母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YGNN17。
法定代表人:闫建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霍斯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KFNE92M。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霍斯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霍斯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0000元,并由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霍斯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