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2196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槎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96475J。
法定代表人:黄彪,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秀,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大鳌溪鳌长公路34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PEW54。
法定代表人:严卫军。
被告:中山市一扇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中路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6AQ9T。
法定代表人:李湛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中山市一扇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山市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偿还了部分款项并退还了部分厨房设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2元,减半收取为2866元,诉讼保全费1998元,合计486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岐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铁斌
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
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