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687号
原告陕西振展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东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振展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振展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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