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127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振展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振展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746.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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