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7819708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111523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泰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民族二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81356016Q。
法定代表人:*成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励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大祥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P8RCW2M。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20404。
法定代表人:向宝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律师,执业证号1431229187001935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新闻大厦8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43199575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泰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邵阳市励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4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武春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俊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