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潭东镇***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
经营者:***,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59号2#楼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5676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潭东镇***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82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财产性权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