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潭东镇***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
经营者:***,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59号2#楼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5676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潭东镇***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赣0791执1380号,于2018年11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营业部36××_1账户存款770355.50元,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营业部36××_1账户存款770355.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