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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591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同益乡毛屋下(嘉定镇迎宾大道2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567688。
法定代表人:杨登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亮,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胡华荣、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赣0702民初59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03********;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346********、1346********、1346********、1346********、1346********、×××43、134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00********-1)。本院冻结申请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其中一账户(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43)于2021年6月21日进账600万元,保全财产价值已实现。现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03********;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346********、1346********、1346********、1346********、1346********、134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00********-1)的冻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03********;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346********、1346********、1346********、1346********、1346********、134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00********-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