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9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钟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西省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正诚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2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全南县不动产登记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南县办事处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35元,未执行8035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贻林
审判员  李家怀
审判员  曾永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