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开发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5民初1769号
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C5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思民,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文锋。
被告: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聚集区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
被告:伊川县伊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
法定代表人:王钢。
被告: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航空城商务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王钢。
被告:孟文锋,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彭焕云,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王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伊川县伊丰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孟文锋、彭焕云、王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