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霁超,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航空城商务楼附楼。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卓创孵化基地。法定代表人:韩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焕云,女,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以上十一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阳,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西一街美城商务2幢13层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上诉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具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单,上诉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李慧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