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6号楼2118室。
法定代表人:来蓓蕾。
被执行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文锋。
被执行人: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
被执行人: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特2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2400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仝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