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3民初1524号
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西一街美城商务2幢13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柯,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文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孟文锋,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林占荣,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韩霁超,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航空城商务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文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文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卓创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韩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焕云,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彭焕云,女,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与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科自动化公司)、孟文锋、林占荣、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霖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春农业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春电器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科机场建设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科新能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科智能化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小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韩柯,彭焕云又系今科自动化公司、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焕云到庭参加诉讼。
中小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今科自动化公司偿还中小担保公司代偿本金30万元、逾期利息95998.37元(截止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从2021年3月19日起按照代偿395998.37元,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十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担保费(按担保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95998.37元;2.依法判令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彭焕云、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中小担保公司对林占荣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洛市房权2007字第X417910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中小担保公司对今科自动化公司的设备(抵押财产清单见《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附件)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9日,今科自动化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洛阳分行)申请贷款210万元,期限一年,委托中小担保公司担保。中小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签订《委托担保合同》。2018年11月29日,中行洛阳分行与今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11月29日,中小担保公司与中行洛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贷款向中行洛阳分行提供保证担保责任。2018年12月6日,中行洛阳分行发放贷款210万元。为保障中小担保公司利益,2019年1月21日,各被告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一是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彭焕云、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与中小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二是林占荣与中小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用房产抵押于中小担保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三是今科自动化公司与中小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将其名下的设备(抵押财产清单见《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附件),并且在洛阳市高新区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债务未到期时,今科自动化公司从2019年6月开始欠缴利息,造成中小担保公司于陆续代偿30万元,故提起本次诉讼。
今科自动化公司、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彭焕云、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共同辩称,从2014年7月开始,今科自动化公司每年都向中行洛阳分行贷款,每次由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今科自动化公司向中小担保公司支付的有保证金和担保费,不存在拖欠担保费的情况。且截止目前,今科自动化公司向中小担保公司支付的保证金还有40万元,是在2016年8月2日支付的,一直延续至今,该40万元保证金均在中小担保公司手中。中小担保公司在诉状中所称的陆续代偿30万元,并不是中小担保公司出资代偿的,而是从今科自动化公司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金40万元中支付的,不存在中小担保公司代偿的行为,更不存在其所说的逾期利息。今科自动化公司经向中行洛阳分行核实,中小担保公司至今未自行出资向该行履行代偿的义务。综上,中小担保公司实际上并未履行代偿行为,其没有行使追偿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9日,今科自动化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中小担保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2018年11月29日到2019年11月29日期间向中国银行申请借款最高额不超过210万元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债务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费用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在相关保证合同签订前或向债权人出具《保证函》前,应按30万元一次性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于借款到期时甲方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则乙方保证责任解除后全额退还乙方,如甲方不能按主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该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代偿即为甲方违约,甲方每日按乙方代偿金额的万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无权收回保证金且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代偿资金利息根据代偿实际天数、余额按照月息二分计算)、逾期担保费(根据代偿的实际天数、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率的150%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邮寄费、公告费、拍卖费等所有合理费用;甲方向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甲方履行乙方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担保,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和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则无权收回该保证金等等。
2.2018年11月29日,今科自动化公司(借款人)与中行洛阳分行(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今科自动化公司向中行洛阳分行借款210万元,自实际提款日起算期限一年。同日,中小担保公司与中行洛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今科自动化公司以上借款的本金包括利息(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小担保公司与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彭焕云、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彭焕云、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向中小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小担保公司与今科自动化公司、林占荣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林占荣用其名下房产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价值总额为8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中小担保公司与今科自动化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今科自动化公司用其机器设备(抵押财产清单见《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附件)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确认或评估价值为165万元,并且在洛阳市高新区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8年12月6日中行洛阳分行向今科自动化公司支付出借款项210万元。
3.中小担保公司称因今科自动化公司未清偿借款,中行洛阳分行还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被告也称贷款尚未清偿。
4.2019年7月5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3日,中小担保公司分别为今科自动化公司向中行洛阳分行代偿逾期本金27714.92元、逾期利息27454.02元、逾期本息244831.06元,共计代偿金额为30万元。
本院认为,2018年11月29日中小担保公司与今科自动化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彭焕云、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与今科自动化公司、林占荣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与今科自动化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主张权利、履行义务。今科自动化公司向中行洛阳分行借款210万元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中小担保公司为今科自动化公司代偿款项30万元,今科自动化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孟文锋、林占荣、韩霁超、彭焕云、森霖公司、迎春农业公司、迎春电器公司、今科机场建设公司、今科新能源公司、今科智能化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今科自动化公司、林占荣作为反担保抵押人应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今科自动化公司作为反担保抵押人应以其机器设备(抵押财产清单见《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附件)承担担保责任。目前以上人员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中小担保公司有权要求以上人员支付代偿款项3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从代偿之日起每日以代偿本金为基数按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支付代偿金额月息二分的利息、支付逾期担保费均属违约责任,该约定过高,本院酌定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责任。各被告提出的保证金问题,因合同约定保证金退还期限为主合同债务清偿完毕,中小担保公司担保责任免除后,今科自动化公司仅享有保证金退还的未到期债权,且今科自动化公司称至今未清偿银行贷款,加上中小担保公司代偿的30万元,即使以该保证金偿还也仍拖欠中行洛阳分行借款未偿还,各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7714.9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以27454.0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以244831.0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孟文锋、林占荣、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林占荣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抵押权证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证明第10656567号〕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林占荣有权向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抵押财产清单见《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附件,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为:洛高抵字〔2018〕17号)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孟文锋、林占荣、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9元,由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孟文锋、林占荣、彭焕云、韩霁超、洛阳森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今科智能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