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3民初61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西工区中州中路**。
负责人:李鸿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颉铭,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银昆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焕云。
被告:林占荣,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
被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西一街美城商务****东侧v>
法定代表人:高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林燕,李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洛阳分行)与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科公司)、***、林占荣、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春电器)、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行洛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被告今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迎春电器的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被告中小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林燕、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占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行洛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今科公司偿还中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854552.86元,罚息68611.73元及复利609.51元(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自2020年6月11日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中小企、***、迎春电器对今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林占荣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今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今科公司、中小企、***、迎春电器、林占荣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9日,中行洛阳分行与今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今科公司向中行洛阳分行申请贷款2100000元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迎春电器、中小企为其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林占荣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小企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中行洛阳分行依约发放贷款,今科公司及其保证人未按约还款,中行洛阳分行诉至法院。
今科公司辩称,其对贷款事实无异议,主张利息过高。
迎春电器辩称,对担保事实无异议。
中小企辩称,利率太高,已分三次代偿共计300000元。
林占荣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
2018年11月29日,中行洛阳分行与今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今科公司向中行洛阳分行申请贷款2100000元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现阶段执行利率为年利率4.71%,罚息利率为年利率7.065%,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还本。***、迎春电器、中小企为其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林占荣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履行情况:
中行洛阳分行实际发放贷款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2100000元。实际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6日。今科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起出现首次逾期。2020年6月29日中行洛阳分行单方面系统核销,截至核销当日,今科公司尚欠本金1854442.86元、罚息76958.29元及复利946.39元,期内利息已偿还完毕。截至2020年9月15日,今科公司尚欠本金1851895.03元、罚息105677.43元及复利2087.69元未付,期内利息已偿还完毕。
综上所述,对于今科公司向中行洛阳分行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放款凭证为据,真实有效,予以确认。中行洛阳分行已依约发放款项,今科公司理应按时归还借款。关于中行洛阳分行主张的复利,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银行已经收取了利息和罚息,其主张的利息、罚息足以弥补因借款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且中行洛阳分行的罚息利率系在合同约定正常利率基础上加收50%,已高于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标准。由于罚息本质上亦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体现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若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故对中行洛阳分行主张的复利,不予支持。***、迎春电器、中小企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确认,该笔债务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迎春电器、中小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占荣在同意函上签字,其同意与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故林占荣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为今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借款人今科公司追偿。由于中行洛阳分行未提供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依据,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851895.03元(该数额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
二、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罚息(此数额暂计至2020年6月29日为76958.29元,此后的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65%计算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对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履行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林占荣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履行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占荣、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分担25元,由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占荣、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汶
书记员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