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1370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6号。
负责人:吴岩,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C5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
被申请人: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0年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林占荣,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林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9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林占荣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