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1370号之一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与市府西街交叉口。
负责人:吴岩,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C5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
被告: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焕云。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林占荣,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今科自动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阳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林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93元,减半收取1429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96.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承担。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