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285号
原告:***。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财经学院。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财经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