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西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建科,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西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台车辆的车籍,但没有扣押到车辆,暂不能评估、拍卖,经多次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211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