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西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西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建科,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西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台车辆的车籍,但没有扣押到车辆,暂不能评估、拍卖,经多次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211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