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316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现住大连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
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用缓、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都本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