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征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征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102民催20号
申请人:内蒙古征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欧亚三小区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34140186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内蒙古征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征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620448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的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7月27日,到期日2018年1月27日,出票人为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南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南昌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征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万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