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民初1585号
申请人: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高新社区金融服务中心8、9号楼。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42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83424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42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