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富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朐县鑫泰建安有限公司、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富海电气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富海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潍坊富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