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民初3416号
原告:嘉兴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溪西路****号*楼***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CJFJ94。
法定代表人:唐佳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号高新社会金融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5754532Q。
法定代表人:陈尧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嘉兴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信公司)与被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福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法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赔偿被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苏州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点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并授权文章无忧公司以自己名义对涉案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后文章无忧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学点公司创作的《有一些路只能一个人走》于2018年8月26日发表在“小茶夜读”微信公众号上,总字数为1584字。201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sdwdxmgl)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转载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威达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其未提供王晖为涉案文章作者的权属证明。2、涉案文章未标注“未经许可不可转载”,在微信公众号发送或转载他人文章时,腾讯的公众号管理后台会审核并提醒该文章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若涉嫌侵权或需得到原作者授权的,根本不能发布出来,显然被告发布上述文章顺利通过了腾讯微信公众号管理后台的审核,这意味着被告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3、被告与原告此前并没有发生任何直接关系。自被告转发上述文章一直到原告起诉前,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收到原告任何侵权通知;被告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被控侵权文章。4、被告并没有严重侵犯原告的利益。被告运营的公众号转载上述文章的阅读量只有13人次,涉及面不大;且上述文章用于分享,没有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据此营利。5、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转发上述文章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
原告法信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作者版权声明、学点公司版权声明、作品原文截图、原作者在发文平台的主体信息截图、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用于证明原告经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等事实;
2、网页截图、账号主体信息资料;用于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事实;
3、存证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存证机构受托对侵权作品页面进行电子存证,防止文章删除、修改等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用于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
被告威达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法信公司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日,王晖出具《作者版权声明书》,声明书中载明其笔名茶茶、一直都在的、爱你们的茶茶、陪你晚安的,承诺发表于媒体微信公众平台:小茶夜读(ID:vipyp95)上的作品的著作权均归学点公司所有,本人仅享有署名权。同日,学点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内容为:其合法拥有声明书附件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文章无忧公司,并承诺同意文章无忧公司有权自主将附件中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文章无忧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这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声明书附件中包括王晖以笔名“爱你们的茶茶”于2018年8月26日在学点公司微信公众号“小茶夜读”上发表涉案作品《有一些路只能一个人走》。2018年12月21日,文章无忧公司与原告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文章无忧公司将包含涉案文章在内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对这些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追偿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有权获得赔偿。
被告威达公司营运的微信公众号“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转载了涉案作品《有一些路只能一个人走》。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公司”)对被告威达公司的转载行为进行网页存证。2018年12月25日,原告文章无忧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声明其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所用的由美亚柏科公司利用存证云技术进行存证的文件,系其委托美亚柏科公司作出,并已支付相关存证费用。2019年4月9日,美亚柏科公司出具《电子数据存证服务说明》,内容为:美亚柏科公司受文章无忧公司委托有偿为其自己及合作方提供网页电子存证的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电子证据保存期限为:数据存证之日起六年。
另查明,被告威达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原告法信公司提供的《版权声明书》、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王晖(笔名:爱你们的茶茶)为涉案作品《有一些路只能一个人走》的著作权人,其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转让给文章无忧公司。原告法信公司与文章无忧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协议中约定文章无忧公司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原告法信公司,原告法信公司据此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法信公司提供的页面截图、存证说明可以证明被告威达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原告法信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供公众点击、阅读。被告威达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被告威达公司并未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相关费用,故被告威达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法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威达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作者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结合原告法信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其微信公众号“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删除涉案作品《有一些路只能一个人走》;
二、被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兴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嘉兴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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