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北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91民初570号

原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高新社区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5754532Q。

法定代表陈尧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市樱前街杨瓦路口东南角v>

法定代表人徐家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柱,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项目管理公司”)与被告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村委”)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566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本村旧村改造项目全过程进行专业化咨询管理和提供服务,双方约定项目管理服务费为66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时进驻工地提供咨询管理服务,并于2012年9月30日被告工程停工后离场。2017年2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书面确认,至2012年9月30日原告离场时,已经完成合同服务期限,期间已支付服务费10万元,尚欠服务费566500元。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按阶段付款,因该项目属于主体尚未完工的停工状态,不符合合同第6款第2项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原告的主张566500元服务费不应支付。本届村委对本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不清楚,请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北***村委委托原告威达项目管理公司对旧村改造项目全过程进行专业化咨询管理和提供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方式:提供咨询、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等全面协调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对开工前有关手续提供咨询及服务,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理,对工程投资控制提供咨询服务,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等。服务期限: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2年8月31日,服务的费用与支付:项目管理费用为666500元,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按每个项目形象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后第一阶段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工程基础完成后为第二阶段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主体完成为第三阶段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为第四阶段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余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条款。该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被告已支付项目管理费10万元。

2017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汶泉发展区北***村旧村改造1#2#楼服务(监理)费用说明》,载明:2010年3月份原告威达项目管理公司进场至2012年9月30日停工离场。期间,由威达公司3名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了前期服务及现场的监理工作,至离场时已经完成合同服务期限。工程现场情况,本工程已完成主体封顶及二次结构。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威达公司项目服务费66.65万元,已付10万元,截止停工日2012年9月30日,仍应支付威达公司服务费用56.65万元。今后恢复施工已属威达公司超期服务,超期服务费双方另行约定。如双方无异议,盖章确认。该费用说明由原、被告加盖公章确认。

原告主张,其为被告的项目提供了管理、咨询等服务,合同已经履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根据双方在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费用说明,截止停工日2012年9月30日,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服务费5665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费用说明、补充协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欠付服务费及利息的问题。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项目管理服务费共计666500元。根据2017年2月23日双方签订的费用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2年9月30日,仍应支付原告服务费用566500元。该费用说明,系原、被告双方对欠付服务费数额及付款方式的进一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6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未到付款节点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费566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5元,减半收取47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6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素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