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749号
原告:***。男,1957年出生,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MA77U1XG3Y,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4号老广州宾馆一部2楼。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建明,男,1979年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与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明达成和解,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退还原告***8万元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减半收取929.55元及保全费843.64元,合计1,77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阳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