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749号
原告:***。男,1957年出生,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MA77U1XG3Y,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4号老广州宾馆一部2楼。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建明,男,1979年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与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明达成和解,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退还原告***8万元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减半收取929.55元及保全费843.64元,合计1,77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阳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