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194号
原告:喀什市新富源铁艺加工部,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蜀光国际建材市场D区19栋123,125号商铺。
经营者:张前,该加工部负责人。
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4号老广州宾馆一部2楼。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喀什市新富源铁艺加工部与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喀什市新富源铁艺加工部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新富源铁艺加工部以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完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喀什市新富源铁艺加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新富源铁艺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喀什市新富源铁艺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马 晓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管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