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3101号
原告:阿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特色林果业实验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芬,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4号老广州宾馆一部2楼。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阿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涛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