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财保30号
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4号老广州宾馆一部2楼。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60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保单号1232502390141189173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10月13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泽达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60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臧苏红
审判员 范红霞
审判员 居来提·沙木沙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丹丹
书记员 温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