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信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296号
申请人: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楼**B40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9G3M2E。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嵋,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要容。
被申请人: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R8088。
法定代表人:骆武科。
申请人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