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B#楼4层B40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9G3M2E。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R8088。
法定代表人:骆武科,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终69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中洋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30元,交纳执行费36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需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结申请,未能续冻结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证券信息、保险信息;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名下贵C×××××号、贵C×××××号车辆,车辆均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查封期限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止,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未能续查封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股权及对外的到期债权;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税新素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