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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3706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建筑公司诉称,1.中铁七局一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304406.65元,利息3231.28元(从2021年3月21日起算至2021年6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304406.6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费用合计为307637.93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中铁七局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建筑公司依据约定向中铁七局一公司供应生石灰,用于国道207焦作至温县公路项目使用。经双方对账核算,共计供应生石灰847.66吨,结算金额354406.65元。中铁七局一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50000元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中铁七局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并非中铁七局一公司的住所地,中铁七局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因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中铁七局一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铁七局一公司提交的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洛政[2010]8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工区域管理权的通知》文件显示对西工区域的管理权进行调整。本案中铁七局一公司的住所地原为西工区,现中铁七局一公司的住所地划归老城区,故中铁七局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