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元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泰元建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0103民初16795号
原告:***,男。
被告:福建泰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第三人:姜祥云,男。
原告***诉被告福建泰元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