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秀,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201119347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卓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4D454D。
法定代表人:苏苗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陆才,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卓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陆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佳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