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财保25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申请人北京航天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335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335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7元,由申请人北京航天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