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3137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