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1661号
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海聚汽贸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薛莉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家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双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维强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