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3民初699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鹤岗市兴安区。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韩巨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