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民初695号
原告: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邹凤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贵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贾进攻,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1.92元,减半收取计3,515.96元,由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修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