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白宇、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宇,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中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岗市先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北亚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白宇因与被申请人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鹤岗市先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多年始终向法院主张权利,但原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立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16年3月份开始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立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接到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的(2006)鹤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法律规定,其应当在该日期起算后两年之内向法院主张权利,白宇举示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判决认定白宇起诉时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璞